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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源与法治——《论法的精神》读后

2024-04-18作者:何钰婷 李乾菊刊发媒体:法治周末浏览人数:1

《论法的精神》(商务印书馆2012年出版)

 

  孟德斯鸠许多重要著作都出版于路易十五时期,但这些著作所反映的社会问题,其实早在路易十四统治时期就已经根深蒂固了。以《论法的精神》为例,孟德斯鸠许多著作的理论假想敌都是他所处时代的王权和教权。

  在孟德斯鸠看来,“法律并非上帝创造的产物,而是在上帝创世以后自然演化出来的规则体系,具有自身独特的运行规律”。

  也就是说,孟德斯鸠认为,世上万事万物都有其存在的规律,所以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要和这些规律相吻合,要和政体、气候、土壤、宗教、风俗、人口等因素相适应。同时,好的法律还应该反哺这些社会因素,最终实现社会的良治、善治。

  法的精神在法律之外

  法的精神究竟是什么?孟德斯鸠给后人留下的一大重要启示就是“法的精神在法律之外”,这句话可从两方面加以分析,一个是立法,一个是用法。

  首先,从立法的角度来说,除了立法程序复杂外,立法内容本身也是由多方面决定的,包括政体、地理位置、贸易、人口、宗教等。而法的精神就是要协调好法律和这些复杂因素之间的关系。

  从用法角度来看,目前已知的各种成文法律给人的第一印象,或许都是严肃、强硬的,但事实并非如此。从法律诞生来说,法律是道德的派生物,是具有强制力的道德形态。孟德斯鸠首先认为,一般的法可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两种。自然法先存在于各种规律,单纯渊源于人类生命的本质。但是进入社会后,为了约束“社会的存在物”的人们,立法者们提出通过道德的规律来规劝他们,这便是人为法的原初。但不具有强制性的道德约束缺乏效力,此时法律应运而生。

  美国现代综合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指出:“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,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。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,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。”

  也就是说,法律本身就具有道德的内核。进而孟德斯鸠提出反对酷刑,提倡耻辱刑,指出要重视人们心灵的培育,强调要重视预防犯罪而非惩罚犯罪。他曾言:“刑罚可以防止一切邪恶的许多后果,但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。”

  继而可以看出无论是从立法还是用法的领域,孟德斯鸠都给了我们鲜明的启示——法的精神在法律之外。无论在法律的设置还是运用上,都不能只局限于法条本身,而应兼顾法的内核和外观,融法情于法理,化法旨于法意。

  法的本质是社会治理模式

  庞德在《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》一书中指出,“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,法是政治上组织起来的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,是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”。而孟德斯鸠在《论法的精神》中对法的本质的分析与庞德的思想有相似之处,但又根本不同。

  孟德斯鸠着重分析了法律与政体的关系、法律与自由的关系、法律与贸易、货币、人口的关系,以及法律与宗教的关系。他始终围绕着社会治理模式来分析法律,认为法律是用来辅助社会治理的工具,所以可以说法的本质是一种社会治理模式。

  从贸易、货币、人口的角度来说,孟德斯鸠基于现实具体的需要,提出贸易活动是人类社会前进的一大重要推动力,所以必须制定出与国情相适的各类贸易法,以保护和促进贸易活动的有序高效进行。同时,自由与平等原则也是贸易最重要的原则之一,所以他提出贸易自由不应受国家机构的干涉,且贸易平等也要求特权阶级不能经商。

  对于货币,孟德斯鸠认为:“黄金和白银……就其本身而言,是毫无用处的;它们之所以成为财富,只是因为人们选用它们作为财富的标志。”所以货币本身并不是财富,只是人们创设出来的用于交换的一种工具。货币的价值是标记性的、拟制性的,是人们主观赋予的。同时,货币作为贸易活动的必然产物,在印制和发行上必然要受到国家机器的控制,需要相关法律加以规制。

  此外,孟德斯鸠对于人口的探讨,最为伟大之处就在于他不仅从物质层面进行了分析,还兼顾了制度层面。孟德斯鸠强调以人类本性为出发点,强调法律的制定是人类高级思维活动的表现。人类是推动这一进程的主要力量和目标,因此,人类的行为必须符合客观必然关系,必须符合自然运行的理性原则,否则将受到自然的惩罚。

  因此,只有以人性为基础的,遵循法律的根本精神的法律才能被视为恰当的法律。法律是世俗世界中人类活动的基本规范,人类的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,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。孟德斯鸠从法律角度强调必须重视“天赋人权”,详细阐明了社会各阶层人的地位与作用。

  纵观全书,孟德斯鸠始终围绕社会治理这个中心轴去分析社会各主体、各方面的法律问题——法始终是服务于社会治理的工具,法的目的是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。

  法的适用中要不断回归法的本质

  法律,作为社会运行的轨道,其实质不仅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工具,更是维护社会秩序、实现正义的载体。法律的适用过程是一个不断进行法律解释的过程,是一场不断寻找平衡点的探索。因此,法律解释分歧的产生总是在所难免。

  每当分歧产生,探究法的精神、回溯法的本质和目的往往是破题之道。法律概念是抽象且机械的语词,而法律适用却是具体且真实的场景,所以只有将生硬的词条放到整体社会坐标系中去理解,从具体的社会治理中找准法的定位,才能探清法律的真谛,让法律焕发生命力。

  孟德斯鸠对法律在政体中适用的理解就为我们作了表率,揭示出了法律与社会形态之间紧密且复杂的关系。他提出在共和政体中,人们的生命、财产等都受到保护,所以刑法的设计和适用都应该细致化、繁多化,但也应轻刑化、人性化;在君主政体中,人们最为重视荣誉和等级,此时剥夺他们的荣誉可以起到类似于刑罚的效果,所以在刑法的设计和运用上就可简化和轻化;而在专制政体中,由于人民整日生活在极端恐惧中,刑法要想起到威慑作用,其严厉程度就必须高过这种恐惧,所以刑法的适用应该从严。社会治理和法律发展本身就是相辅相成的关系,社会治理模式铸就了法律的核心内涵,良法也为社会治理提供着新动力。

  法的本质不是抽象的概念,而是深刻的社会理念,是历经时间沉淀的智慧,是反映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真实写照。而法律适用的正确性,其标尺在于是否有利于社会整体的发展和进步。


(作者单位:西南政法大学)